(2015)安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01号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68年6月4日,汉族,居民,现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谢某,男,出生于1968年7月16日,汉族,农民,现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胜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