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小超与周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超,周丽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王小超,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居民。被告:周丽峰,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庆沣,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超与被告周丽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超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超负担25元(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士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