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石瑞生与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瑞生,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045号申请执行人石瑞生。被告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奕南。石瑞生诉被告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一、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证过户手续;二、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违约金3700元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X支行、户名石瑞生、帐号41×××59)。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石瑞生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产权过户至石瑞生(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青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