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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国华与雅安华汇锂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华,雅安华汇锂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630号原告:周国华,男,生于1965年09月27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学军,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属斌,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华汇锂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白树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德金,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国华与被告雅安华汇锂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