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民一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冯伯英与宋晓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409号原告冯伯英,女。被告宋晓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伯英与被告宋晓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