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冯伯英与宋晓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409号原告冯伯英,女。被告宋晓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伯英与被告宋晓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