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姜淑玲诉被告王文、李俊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玲,王文,李俊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45号原告:姜淑玲,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俊青,女,55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玲诉被告王文、李俊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淑玲撤回对被告王文、李俊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速递费2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