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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姜淑玲诉被告王文、李俊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玲,王文,李俊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45号原告:姜淑玲,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俊青,女,55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玲诉被告王文、李俊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淑玲撤回对被告王文、李俊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速递费2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