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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徐某某,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英芳,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敏,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某某,女,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尉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