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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赖真元与新疆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新疆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真元,新疆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新疆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36-1号原告赖真元,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现住新疆。被告新疆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住所地焉耆县新华路国税局二楼。负责人段红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游代民,系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吴传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赖真元诉被告新疆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新疆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避免被告新疆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转移财产,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新疆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开发的焉耆县解放路佳和馨苑小区2号楼1单元302室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赖真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疆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开发的焉耆县解放路佳和馨苑小区2号楼1单元302室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姿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