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祚亮与杨冬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祚亮,杨冬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张祚亮。被告杨冬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祚亮诉被告杨冬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祚亮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冬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祚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冬武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祚亮撤回对被告杨冬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祚亮负担。审判员 钱财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