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福安与韩卫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安,韩卫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536号原告:李福安,农民。被告:韩卫东。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福安诉被告韩卫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崔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福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福安负担。审判员 崔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