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林建雄、陈祖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林建雄,陈祖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6号。负责人陶以平,行长。被执行人林建雄,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光泽县。被执行人陈祖贵,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建雄、陈祖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523354.83元、利息及罚息13487.52元、律师费11236元,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9281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但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祖贵名下有三辆汽车,但均处于查封状态;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但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2014年9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林建雄、陈祖贵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3月3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情况告知书,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建坤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