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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成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一报警点附近其经营的单车修理店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供他人赌博,每次抽取赢方现金人民币20元。至被抓获时被告人李某某在该赌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2014年12月10日18时许,公安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和利用“麻将”进行赌博的常某某、范某某、夏某某、蔡某某,缴获赌具“麻将”1副和赌资人民币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常某某、范某某、夏某某、蔡某某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清单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馥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洁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