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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于明英与颜晓红、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明英,颜晓红,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苍执字第78号申请人于明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颜晓红,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焦红,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苍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明英与被执行人颜晓红、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晓红、焦红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向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远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