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连资与XX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资,XX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60-1号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委托代理人严资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国,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XX军。委托代理人许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诉被告(反诉原告)XX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反诉原告)XX军所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2区13楼2室房屋进行保全,并提供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与罗生共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9号2单元1层1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反诉原告)XX军的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2区13楼2室房屋的予以查封。二、将原告(反诉被告)杨连资与罗杰共有的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洪山路39号2单元1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光辉人民陪审员 钟秉成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