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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马付喜与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付喜,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李永强,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付喜,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侯慧芳,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健,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增峰,该办事处副书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侯慧芳,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健,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增峰,该办事处副书记。原审原告李永强,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马付喜,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马付喜、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办事处、原审原告李永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3)解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马付喜、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付喜(原审原告李永强委托代理人)、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及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高健、刘增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席东彦代理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