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齐延伟诉张福东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延伟,张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齐延伟,男,1968年5月5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张福东,男,1966年10月11日生,系辽D661**号小型客车驾驶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延伟诉被告张福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延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付丽梅人民陪审员 陈文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美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