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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76年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交通路。委托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交通西路,系项城市工商局职工。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苏红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