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613号原告李某某,男,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来与被告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新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