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蒋某甲,女。被告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以被告蒋某乙的户籍所在地为宁远县,双牌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高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昊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