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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144号原告:葛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