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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鲁学平与彭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学平,彭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317-1号原告鲁学平,个体经营户。被告彭时东(又名彭卫星),系洪湖市恒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学平与被告彭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洪湖市燕窝镇兴新路与中心路交汇处原塑编厂综合楼顶楼(四楼)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鄂a×××××别克凯越轿车一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彭时东位于洪湖市燕窝镇兴新路与中心路交汇处原塑编厂综合楼顶楼(四楼)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原告鲁学平的鄂a×××××别克凯越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东平人民陪审员  李明元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