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燕斌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斌,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陈燕斌。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襄阳市长虹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智勇,区长。原告陈燕斌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我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燕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陈燕斌负担。审 判 长 韩庆东审 判 员 吴晓芳人民陪审员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