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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立芬与卢双喜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芬,卢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1123号申请执行人宋立芬,女,1985年7月5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昌图县三江口镇。被执行人卢双喜,男,1983年5月6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三江口镇。本院在执行宋立芬与卢双喜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卢双喜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09)昌三民三初字第0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