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与葛笑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葛笑春,徐文高,高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131号。负责人刘新江,行长。委托代理人娄立亭,信贷员。委托代理人于晓唐,信贷员。被告葛笑春。被告徐文高。被告高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与被告葛笑春、徐文高、高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8元,退返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审判员 葛秀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