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盐执民字第19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海盐富安担保有限公司与嘉兴新法针织有限公司、海盐亚力制衣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富安担保有限公司,嘉兴新法针织有限公司,海盐亚力制衣厂,戴新良,步林祥,姚利群,陈利明,戴新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914-3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富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嘉兴新法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亚力制衣厂。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戴新良。被执行人步林祥。被执行人姚利群。被执行人陈利明。被执行人戴新惠,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兴社区戴家场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914-2号执行裁定,分别于2015年3月18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嘉兴新法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进行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海盐富安担保有限公司表示愿意将流拍的机器设备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35500元抵偿债务。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嘉兴新法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作价355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海盐富安担保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