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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郫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汤川霞与周兵、石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川霞,石杨,周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民初字第976号原告汤川霞,1981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石杨,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周兵,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汤川霞与被告石杨、被告周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川霞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川霞撤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茂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