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晓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晓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季贵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成都晓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胡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晓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晓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晓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江苏富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