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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刑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来某某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刑终字第00029号原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来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3日被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来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来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对被告人来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来某某以“原审认定受贿罪的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来某某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水 双代理审判员  袁达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