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柴建成与武汉铁辆铁路客车配件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建成,武汉铁辆铁路客车配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柴建成。委托代理人:胡锦鹏,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大军,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铁辆铁路客车配件厂,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晒湖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国,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建成与被告武汉铁辆铁路客车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建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建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建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