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亮与被告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亮,王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刘学亮,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红,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俊武,男,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亮与被告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学亮承担。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扬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