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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亮与被告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亮,王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刘学亮,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红,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俊武,男,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亮与被告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学亮承担。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扬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