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吴国成与静海县中旺镇小齐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成,静海县中旺镇小齐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吴国成。被告静海县中旺镇小齐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成与被告静海县中旺镇小齐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国成撤回对被告静海县中旺镇小齐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