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生,张美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274号原告刘新生。被告张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生诉张美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刘新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新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