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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850号原告:胡某,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郑某,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犇代理审判员 张 会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