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850号原告:胡某,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郑某,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犇代理审判员 张 会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