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斌彬与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延庆购物广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斌彬,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延庆购物广场,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2346号原告高斌彬,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延庆购物广场,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111号,注册号:110229009880406。负责人陈秀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霞,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胜利街胜芳园小区东侧,注册号:110229007526579。法定代表人闫晓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华,男,1978年8月5日出生,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斌彬与被告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延庆购物广场、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斌彬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高斌彬以主体资格不符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斌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三元,由原告高斌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