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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苹与被执行人李慧明、王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苹,李慧明,王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冯苹,女住同江市兴华。被执行人李慧明,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丽美,女,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苹与被执行人李慧明、王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经申请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4)同法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福审判员  谢兴军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