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苹与被执行人李慧明、王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苹,李慧明,王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冯苹,女住同江市兴华。被执行人李慧明,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丽美,女,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苹与被执行人李慧明、王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经申请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4)同法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福审判员 谢兴军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