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初字第29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桂珍与被告杨绍珍不当得利有事没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珍,杨绍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初字第2994-4号原告宋桂珍,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杨绍珍,,女,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暂住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委托代理人陆占国,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桂珍与被告杨绍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桂珍诉称,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初字第414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原告偿还的60000元已包括在原告已偿还被告的65000元中,再判令其偿还60000元借款属重复计算。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初字第4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由原告偿还被告的60000元的问题,该判决书已判决由原告偿还,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问题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确认。原告现对此提出异议应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再审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另行提起一审民事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桂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058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史立军审判员 于立忠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