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科芯集团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瑞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491号原告中科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06-4地块(滴翠路100号)9幢2层。法定代表人张正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彬,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瑞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216号天府软件园D区6号楼14层。法定代表人朱怀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芯集团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瑞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科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成都瑞芯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八研究所以其所有的位于无锡市***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科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成都瑞芯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将担保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八研究所所有的位于无锡市***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