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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行义与青岛杰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行义,青岛杰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行义。委托代理人张艳波。委托代理人王军太,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杰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庆涛,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行义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杰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刘冬冬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兵书 记 员  姜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