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其艳与被上诉人岳君兰、高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其艳,岳君兰,高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其艳,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君兰,女,1958年7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俊强,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工人上诉人刘其艳与被上诉人岳君兰、高俊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民三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其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其艳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其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上诉人刘其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李春学审判员 吴玉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