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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高秀红、周玉珍等与兰辉、王振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红,周玉珍,王慧慧,王瑞亭,兰辉,王振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高秀红,系王兆进之妻。申请执行人周玉珍,系王兆进之母。申请执行人王慧慧,系王兆进之女。申请执行人王瑞亭,系王兆进之子。法定代理人高秀红,系王瑞亭母亲。被执行人兰辉,个体。被执行人王振家,无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696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刘相梅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