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晚秋与被告唐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晚秋,唐成峰,封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639号原告王晚秋,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被告唐成峰,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被告封爱军,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唐成峰之妻。原告王晚秋与被告唐成峰、封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王晚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晚秋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晚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王晚秋负担。审 判 员 陈代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