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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声铭与阮氏玉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阮氏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樟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黄XX,男,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阮氏XX,女,京族,越南薄寮市人,住越南薄寮市永泽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阮氏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XX以与被告阮氏XX自行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郑少智人民陪审员  李吾樟人民陪审员  王德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淑琴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