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尚良与李尚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良,李尚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李尚良,男,194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委托代理人王先勇、陶跃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尚勇,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委托代理人李刚,男,汉族,1993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系被告李尚勇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良与被告李尚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尚良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尚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李尚良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王伟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