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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尚良与李尚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良,李尚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李尚良,男,194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委托代理人王先勇、陶跃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尚勇,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委托代理人李刚,男,汉族,1993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系被告李尚勇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良与被告李尚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尚良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尚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李尚良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王伟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