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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牛文洪、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于振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文洪,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振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二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文洪,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会志,经理。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振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文洪、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振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文洪、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以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文洪、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文洪、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由牛文洪负担;邮寄费60元由牛文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国坤审判员  白晓峰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