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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星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海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桂荣、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海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桂荣,熊伟,李政,罗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桂林海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28号。法定代表人莫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张桂荣。被告熊伟。被告李政。被告罗艳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海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荣、熊伟、李政、罗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海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14元、邮寄费8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39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川琴人民陪审员  谭继元人民陪审员  卢雪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