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海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桂荣、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海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桂荣,熊伟,李政,罗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桂林海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28号。法定代表人莫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张桂荣。被告熊伟。被告李政。被告罗艳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海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荣、熊伟、李政、罗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海力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14元、邮寄费8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39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川琴人民陪审员 谭继元人民陪审员 卢雪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