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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56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与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5638-2号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3号15层1521号。法定代表人陈涌,总经理。原告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405房。法定代表人黄雄伟,总经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33号04室。法定代表人冈崎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梦菲,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5号。法定代表人张辉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梅,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美阳,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唯公司)诉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销公司)、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诉称:二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13年6月21日取得第10619071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有效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2013年秋,二原告发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北京新世界百货的优衣库店在其销售的高级轻型羽绒服装上多处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该行为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二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二原告第106190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被告迅销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商品,被告新世界百货停止销售涉案商品;2、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合理支出12000元(包括公证费2500元、律师费5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499元、交通费及材料费共计4001元);3、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迅销公司就第10619071号“”注册商标提出的争议申请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需以第10619071号“”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案最终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在处理期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樊雪代理审判员  高翡人民陪审员  杨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