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陆景泉诉张淑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景泉,张淑杰,付海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741号原告陆景泉,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告张淑杰,女,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告付海喜,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景泉诉被告张淑杰、付海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陆景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景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景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