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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陆景泉诉张淑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景泉,张淑杰,付海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741号原告陆景泉,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告张淑杰,女,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告付海喜,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景泉诉被告张淑杰、付海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陆景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景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景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