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耸与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耸,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383-1号原告:刘耸,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耸诉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北海丽景小区一期11栋304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刘耸提供担保的担保人陆长江名下房屋一处;二、查封原告刘耸提供担保的担保人陆雪峰名下房屋一处;三、查封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祥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