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1573-1、1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白景田、张德全与刘文杰、段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1573-1、1574-1号原告白景田,男,蒙古族,1947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张德全,男,汉族,1949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刘文杰,男,汉族,1958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段秀枝,女,蒙古族,1961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白景田、张德全诉被告刘文杰、段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景田、张德全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文杰、段秀枝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天太永村的林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景田、张德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文杰、段秀枝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天太永村的林地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世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