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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段显义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显义,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670号申请人:段显义,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区。被执行人:陈勇,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显义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微信公众号“”